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
李民强因保管不善,将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隆房权证字第2013002060号)、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(证号: 隆国用(2000)字第550号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,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黄金梅
2021年6月24日